第一部分:争产案始末
镛记酒家是由甘穗辉一手创办的餐饮集团。甘穗辉自幼家贫,12岁已经踏足社会谋生,做过卖菜、酒楼杂工、烧腊学徒等工作。苦心钻研自制独门烧腊秘方,以大牌档起家,镛记酒家于1942年在上环诞生。60年代开始,甘穗辉的三名儿子先后到店铺工作,各有分工,家族生意始之于此。
至1968年,镛记酒家就已获美国《财富杂志》选为世界15大食府之一,后也连续获得米其林一星评级。镛记酒家也曾完美复刻出金庸笔下的“倚天屠龙宴”,香港特首曾荫权、华人首富李嘉诚、影帝周润发等都是镛记酒家的座上宾。由于生意越来越发庞大,早已超出了家族生意能掌控的范围,早在1994年,创始人甘穗辉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注册了离岸公司,并将所有股份被放入Yung
Kee Holdings Ltd(以下或简称“镛记控股”)。甘穗辉去世后,又以相对公平的原则将镛记控股各35%股份分给了长子甘健成和次子甘琨礼。第三子甘琨岐、小女甘美玲和甘老太各持10%股份,但不参与经营而坐享分红。
后,镛记控股的股份多次进行转让,且次子甘琨礼意在掌控镛记,眼看逐渐丧失控制权的长子甘健成只能一纸诉状将其兄弟甘琨礼告上法庭。2010年3月,甘健成要求甘琨礼收购其持有的镛记控股45%的股份,否则将申请把镛记酒家的母公司镛记控股清盘。
必须予以说明的是:被申请清盘的镛记控股是镛记酒家集团的控股公司,旗下资产包括市值超过10亿港元的中环威灵顿街镛记大厦、柴湾自置货仓及食品生产中心,8.8亿港元现金,以及净资产1.27亿港元的镛记酒家。甘建成持有的45%股份,市值估计达到10亿港元。
第二部分:剖析“镛记酒家案”判决
当家族争端与司法程序发生碰撞,家族中的毫厘之争都被放大到公众视野当中。关于镛记的司法判决也可谓是一波三折,先是连续被香港初审法院和高等法院驳回了针对镛记控股的清盘申请。
然而,原告长子甘健成在初审尚未结束时就已撒手人寰。而后,甘健成之妻不服初审判决,继续提出上诉。又经过香港高等法院的败诉,最终,香港终审法院(Court
of Final Appeal)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推翻了初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判决,判定应当对镛记控股进行清盘。
为对终审判决作出深入分析,首先我们将详细介绍镛记酒家的股权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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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94年,镛记酒家对公司架构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这家由大排档起家的烧鹅铺摇身一变成为在BVI登记注册的镛记控股。创始人甘穗辉也将所有家族成员的股份置入其中。镛记控股已发行股份20股,每股1美元。其中,大儿子甘健成拥有9股,二儿子甘琨礼拥有7股,甘琨礼控制的BVI
Legco Inc拥有2股,另一家公司Everway亦持有2股。甘穗辉去世时,Everway的登记持有人为甘穗辉的小女儿甘美玲。通过多层控股机构,镛记控股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了香港的镛记酒家的全部物业和资产。(见上图)
2006年中旬,甘穗辉去世一年半后,甘穗辉夫人和4位儿女持有镛记控股百分百的已发行股份。其中,主管公司事务长子甘健成和次子甘琨礼分别通过各自的离岸公司持有了35%的已发行股份;而三儿子甘琨岐、甘穗辉太太和小女甘美玲各持有镛记控股百分之十的已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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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和次子主管公司业务,其他亲人享受股权收益,不参与运营,这种股权分配方法看似合情合理,但却制造了潜在的“关键少数”的危机。后,也是由于另外三人持有的百分之三十股份的权益发生变动,直接导致了镛记酒家的两位掌门兄弟爆发争产纠纷。三子甘琨岐去世后,其持有镛记控股百分之十的股份转移至次子甘琨礼名下,而小妹甘美玲也将其持有的镛记控股百分之十的股份转让于甘琨礼。但甘老太太则将剩余的百分之十股份转让于长子甘健成。就此,两兄弟的股份比例变更为45%:55%。随着两兄弟在公司运营和发展策略上明显意见相左,甘琨礼愈发希望独占家族生意。2009年7月2日,甘琨礼希望让自己儿子甘连宏也加入镛记控股,出任第三名董事,从而掌控母公司董事会,独揽掌控公司的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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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争论点1.
镛记控股实际上是在BVI注册并存续,在法律上不属于香港公司,香港法院对境外注册公司有无管辖权?
香港初审法院和香港高等法院均认为,因镛记控股的注册地不在香港,故其属于《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所规定的“非香港公司”。但终审法院却认为,就《香港公司条例》第332条而言,若镛记控股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则香港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审理该清盘呈请。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168条的司法管辖权,终审法院认为基于以下几点原因,香港法院拥有管辖权。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规定:“非香港公司(non-Hong
Kong company)指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并符合以下说明的公司:(a)
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6部的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或
(b)
在该生效日期前,已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并在该生效日期继续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另,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第327条关于非注册公司的清盘的规定:“(1)在本部条文的规限下,任何非注册公司均可根据本条例清盘,而除本条所述的例外及增补规定外,本条例中所有关于清盘的条文均适用于非注册公司。(2)任何非注册公司不得根据本条例进行自动清盘。(3)非注册公司可被清盘的情况如下:(a)如公司解散或已停业,或只为将事务结束而继续营业;(b)如公司无能力偿付其债项;(c)如法院认为将公司清盘是公正公平的。”
终审法院认为,根据第327条,法庭拥有酌情司法管辖权将公司清盘。而什么是“酌情”的标准,香港的成文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香港判例法(R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 [1991] BCLC 210,Gdanska
SDA v Latreefers Inc (No 2) [2001] 2 BCLC 116,Re
Beauty China Holdings Ltd [2009] 6 HKC 351),香港法庭认为,对于外国公司颁发清盘令,香港法院应考虑三个核心规定:(a)与香港有足够联系;(b)清盘令将合理地可能使申请人得益;及(c)法庭能够在公司资产分配方面对一人或多人行使司法管辖权。
进一步地,法官认为:依据以上考量的三个因素,根据长子遗孀的申请,只有“与香港有足够联系”才是与本案有关的议题。即使镛记控股在BVI注册,如果呈请人将从香港的清盘中获得重要利益,便可以确立该国外公司与香港有足够联系。与此同时,在香港的司法管辖区内,仍有镛记控股其他股东的存在,法官认为这是另一个极有力的因素来证明镛记控股与香港有着紧密联系。除此之外,长子甘健成遗孀将次子甘琨礼告上法庭并不是为了清偿公司债务,而是为了将自己所持有的镛记控股的股份变现,其后可能涉及到的耗时冗长的公司审查都将在香港继续进行。最为重要的是,终审法院认为:镛记控股只是一家控股公司,它最根本的资产位于香港,收入的来与也来源于其间接持有的香港公司的业务,其股东和董事都是香港居民,镛记和其附属公司的所有董事局会议都在香港举行。涉案家庭纠纷的各方都是香港居民,引发该纠纷的事件亦尽在香港发生。镛记与BVI的唯一联系仅仅是在当地注册成立而已。所以,终审法院认为:具有管辖权!
法庭上争论点2:下令将镛记控股清盘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在初审时,尽管初审法官裁定其没有司法管辖权,且镛记与香港的联系不够充分,所以无法引用第327(3)(c)条。不过原审法官仍听取证据,并裁定假如其有司法管辖权,则他会裁定此案中存在不公平损害。
但终审法院却认为,尽管法院在“公平公正”问题上有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在决定股东权利的问题时,比例原则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最重要的原则,公司的架构以应该被重点考虑,但是镛记酒家是一家老牌家族企业,个人因素也应当纳入考虑范围内。由于镛记是家族公司,各方的也已经达成共识,由长子和次子共同全面参与公司业务运营管理。但次子的最终意图是独揽控制权,他以重组董事会,新增自己的儿子为董事来达到控制的目的。法官在判决书中还提到,次子甘琨礼将儿子甘连宏和女儿甘荞因招入公司后,给予他们比长子甘健成子女高出许多的薪资,容许他们免缴租金使用一幢由集团拥有的物业,不将集团闲置资金用作股东分红,且阻止自己获取公司财务信息等等。这些都构成了对长子甘健成利益的不公平损害。基于以上这些考虑,终审法院最终裁决,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327(3)(c)条,镛记控股应该进行清盘。又因为BVI容许进行的全面收购,且长子也已经去世,法院颁令暂缓执行清盘令28天,给双方能尝试同意进行全面收购的时间。
第三部分、镛记酒家案的再思考
“镛记酒家案”在法律上的争议主要在于香港法院是否对域外公司是否清盘享有司法管辖权。然而,社会公众更为关注的问题在于,为何一家在行业内享有盛誉、见证香港繁荣的家族企业难逃“富不过三代”的怪圈。截止至笔者撰文之时,甘氏两兄弟仍然未就收购协议达成共识,并对清盘程序断提出异议。。虽然,再高明的法官也难断甘家的家务事,但是法律人还是乐于顺藤摸瓜,研究总结该案的症结所在。
1.
股权架构设置不合理
镛记酒家创始人甘健成生前对两个儿子一直谨遵“平衡”原则,两兄弟合作超过30年,无论是股权还是发放薪酬都一样,连职衔也都是“董事总经理”。按照甘健成原先的设想,长子持股45%、次子持股45%,小女持股10%可以使得两个儿子合作并照顾妹妹。不得不承认,甘穗辉生前设计的“均衡”的经营权分配对镛记酒店早期发展功不可没,在纷争发生以前,甘家第二代的三个儿子也的确是兄弟同心、协助父亲打造了一个香港美食届的金字招牌。甘健成自1973年已获得父亲首肯担任总经理,后来甘琨礼和最早去世的三弟甘琨岐加入,也一直遵循个人权力相同,重要决定要征询集体意见的原则。甘健成负责采购、菜式设计及对外宣传;甘琨礼主管公司运作;甘琨岐则管理烧味部。甘家也陆续将铺位附近单位收购并重建,终成后来的镛记大厦。
但如此股权分配虽在企业发展早期明确了兄弟间各司其职、各项获利权的基础原则,但却没有能够考虑到股权所对应的权能也实际上已经归属于不同的股东。股权的权能包括了所有权(继承权、转让权等)、分红权、表决权(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经营权)等。45%-45%-10%的股权分配直接导致了企业经营权的模糊空间。虽然华人的传统观念是“长兄为父”、“老二服从老大”,可惜事与愿违,评分股权不能保证兄弟和谐,反而弱化了企业的有效控制,成为了亲兄弟对簿公堂、镛记版“糖心风暴”上演的主要原因之一。
2.
个人持股还是家族信托?
在设计企业股权承接方面,除了经营权和获利权以外,如何设计转让权/继承权实际上也相当关键。很多企业以信托方式控股,后代可以根据委托人(通常为家族企业的创始人)设下的分配规则获取信托项下的股权收益,保障家族成员的收益。而且,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契约中设置财产不可分割或信托不可撤销的条款,使得“基业长青”有法律上的基础。
但就镛记酒家案的情况而言,创始人甘穗辉所设置的是“个人持股”模式、而并非信托模式。相较于信托模式,股权可以随时根据持股人的实际需求对外转让,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对于多名家族成员同时参与家族企业经营的情况,则似乎信托应更占优势。
家族制度是华人传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华人的一切道德、法律、风俗、习惯等均以此为基础,血缘关系和家庭本位也是家族制度强调的重点。许多中国的家族企业,从诞生之日起就带有强烈的个人烙印,创始人的价值观和形象与企业已经难分彼此。因此,对他们而言,退出企业或者是仅仅着手安排继承人,就意味着个人时代的终结,需要抛弃的不仅仅是权力,还有以往树立起的威信。现代公司治理制度、信托制度为解决企业传承、实现基业长青提供了很好的工具。但是,如何适当使用、结合实际情况有原件地安排、使用,是值得所有企业家和法律人共同思考的课题。